《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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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2010年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根据2012年1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
2、使用的水泥。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
3、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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