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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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京财预【2016】947号)、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京财农【2016】295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市级及区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
2、活动。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项目类别分为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之外、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水沟渠、必要的桥涵、道路、绿化等。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资金性质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地方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
3、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剧劣。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财政及乡镇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市财政局(设市农发办公室)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区财政局(设区农发办公室)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负责管
4、理和指导本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乡镇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管护等相关工作。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及乡镇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区级财政投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第十条项目中涉及自筹资金依据国家农发办制定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比例执行。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及农业基础项目为重点。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区资源状况、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5、本区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比例。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三)田间道路建设;(四)防护林营造;(五)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六)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七)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改造;(八)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九)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农业物联网及北京市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二)项目前期费。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
6、计等支出;(三)工程监理费;(四)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五)项目管理费;(六)贷款贴息;(七)北京市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项目前期费由乡镇按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其中: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前期费按不高于2%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项目前期费按不高于1%提取。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本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区财政局按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其中: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管理费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项目管
7、理费按不高于现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乡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报账。区财政局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工程监理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产业化发展项目乡镇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申请办理报账,区财政局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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