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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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2005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工程管理,保障黄河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黄河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河工程主要包括:(一)堤防、险工、控导、涵闸、防护坝、蓄滞洪区等工程(含旧堤、旧坝、旧闸)及其管护设施、标志标牌、防护林草等附属设施;(二)工程管理范围内与防洪兴利相关的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2、。第四条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第五条县以上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工作。河务(管理)段、闸管所在上级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黄河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在黄河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科技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建设第八条省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黄河治理规划,结合本省黄河工程的实际状况和管理运行的要求,编制黄河工程建设规划
3、,并组织实施。第九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群众支持黄河工程建设,协调并做好工程建设用地、群众安置、迁占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黄河工程,必须符合黄河工程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工程安全。第十一条黄河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黄河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三条黄河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取得土地使用权。防汛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先行使用,但应当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各类黄河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含前后俄、淤临淤背区、辅道)、护堤地(含防浪林用地);(二)险工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三)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连坝、护坝地及其保护用地;(四)防护坝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五)涵闸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渠堤外坡脚两侧各25米。第十五条堤防工程护堤地的划定,从堤(坡)脚算起,其宽度为:(一)东明县高村断面以上黄河大堤为临河5
5、0米,背河10米;高村断面至利津县南岭子和垦利县纪冯为临河30米,背河10米;利津县南岭子和垦利县纪冯以下,临、背河均为50米;(二)展宽区堤和旧金堤为临河7米,背河10米;(三)北金堤为临河7米,背河5米;(四)大清河堤为临河15米,背河5米;(五)东平湖围坝为临湖15米,背湖5至7米;二级湖堤为临湖5米,背湖5至10米。护堤地宽度超过前款规定的,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临河护堤地的宽度,滩地淤高时,应维持原边界不变;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第十六条险工、控导、防护坝工程护坝地的宽度为坡脚外10米。控导工程保护用地为其连坝背坡脚外30米;超过30米的,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第十
6、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50米、背河护堤地以外100米。第十八条已经征用的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破坏。第十九条黄河治理规划确定废弃的黄河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开发利用。前款规定以外的黄河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挖掘或者拆毁。第二十条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植树绿化等工程生物防护措施建设,组织营造防护林,种植防护草。对黄河工程防护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应当依法办理林木
7、采伐手续。因防汛抢险和度汛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依法补办手续并组织补栽。前款规定的林木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第二十一条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黄河工程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第二十二条涵闸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涵闸启闭灵活、安全运行。涵闸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启闭闸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严禁非涵闸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第二十三条各类引(提)水工程取用黄河水,必须水沙并引(提),不得设置拦沙设施或者排沙入河。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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