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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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济南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定已经2023年9月7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市长2023年9月13日济南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消防
2、安全宣传教育督导与协作机制,研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措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第四条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并对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第五条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第二章
3、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二)定期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
4、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三)指导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有序、规范开放,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社会群众参观体验。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工矿商贸企业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宣传周”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第九条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督导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和教职员工岗位培训内容;(三)鼓励教师、学生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志愿活动。第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
5、责:(一)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民政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养老服务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督促和指导敬老院、福利院、养老机构、救助站等单位每季度开展用火用电和自救逃生安全教育。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推动消防文化建设,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融入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二)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报道,鼓励相关媒体安排播出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安全提示;(三)指导旅行社加强游客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相关旅游企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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