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根据2018年5月21日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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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0年5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5月17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推动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外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所需经费纳入
3、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七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
4、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根据节能工作管理需要,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系统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等节能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报送等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并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按年度分析本单位能源消耗状况,形成能耗分析报告,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年度对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能耗分析报告,分别报送本
5、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征求公共机构意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和适时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六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建设
6、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加强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7、,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加固时,应当与节能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4-第十八条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建筑应当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备条件的,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对能源消耗量大和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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