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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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以下简称“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
2、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第四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五条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信息发布。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通过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合乘信息的,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二)分摊费用。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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