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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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规定1996年9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1997年12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2月31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此外,卫生部还先后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上述法规的制定实施,使我国医疗器械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一)医疗器械的概念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
2、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医疗器械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是不能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医疗器械使用目的有:1、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2、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3、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4、妊娠控制。(一)医疗器械的一般管理1、医疗器械新产品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用,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后进
3、行。完成临床试用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新产品证书。2、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制度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3、从事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机构及其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
4、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4、医疗机构研制医疗器械的要求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审查批准。5、首次进口医疗器械的要求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6、医疗器械的申报注册申报注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6、日起9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7、生产医疗器械的有关要求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
7、关标准或者规定。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8、医疗器械再评价及淘汰制度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及淘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9、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国家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10、医疗器械质量的事故报告和公告制度国家建立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公告制度。(三)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1、采购、经营和使用医疗器械的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
8、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2、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管理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无菌器械。医疗机构应建立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制度,建立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处理。医疗机构使用的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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