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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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行为。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市规划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市规划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2、。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第五条对可以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以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政府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第二章出让第六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七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一)出让工业、商业、旅游
3、、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四)出让非住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市规划资源部
4、门组织有关部门统筹编制全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公布并组织实施。第九条拟出让地块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土地权属清晰无纠纷,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规划条件明确,并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第十条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地块出让方案,明确地块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价格、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及其他要求。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对政策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产业准入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时,提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部门应当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
5、理由或者必要性、适用要求、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规划资源部门认为相关前置条件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以予以设置。第十一条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土地市场情况和政府产业政策,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价格进行评估,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和出让收益。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项目,市级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出让底价的30%,区级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出让底价的28%;其他出让项目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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