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根据2018年12月28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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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四条本省境内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
2、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第七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第八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税纳税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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