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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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庆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三条【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
2、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标准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四条【特殊条款】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标准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元标准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
3、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补充标准】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国家、市级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现有文件执行。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六条【征收时限】原则上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不作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条件)。第七条【告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工程规证,同步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规证基本信息情况表反馈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据以向建设单位开具延庆区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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