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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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山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土地出租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屋土地出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依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18)21号)、北京市房山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市规划国土发(2018)253号)等制度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国资委,)履行
2、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土地出租,是指企业将企业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符合安全、消防等规范的,并可通过出租获得收入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未售公房、职工住宅、职工集体宿舍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企业出租房屋土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规范操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增出租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且未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3、2018年版)(京政办发(2018)35号)、要符合北京市房山区产业定位方向、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规范开展房屋土地出租经营活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营。(二)健全制度,明确权责。出租企业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房屋土地出租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土地出租台账。出租企业应明确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规范决策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三)公开透明,科学定价。出租企业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承租方,利用市场化方式发现租赁价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第二章招租管理第五条企业出租房屋土地资产,应当制定租赁方案,内容包括:(一)出租房屋土地的基本情况(房屋土地坐落、权属状况、面
4、积、规划用途、现状等);(二)租赁用途范围;(三)可行性;(四)租赁期限及期限确定依据;(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六)承租条件;(七)招租方式及租金递增机制;(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房屋土地租赁方案按管理权限提交所出资企业集体研究决定。第六条出租企业应根据房屋土地资产性质、经营业务以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确定出租期限。出租房屋土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高不得超过2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出租期限最高不得超过出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第七条出租企业应根据拟出租房屋土地资产的评估价格或其所在地段、同类房地产租赁市场价格等,提出出租房屋土地的租赁底价。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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