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加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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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人防发(2021)47号房山区加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利用人防工程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民防发(2017)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通知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2、地下室。第二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是本区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人民防空工作,并对已建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维护、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承担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公安、消防、住建、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人防工程或者人防工程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五条本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人
3、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防火、防汛、治安等责任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和防空效能。第二章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第六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按照用途法定、平战结合、有偿使用、公益优先、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维保到位的原则,保障人防工程功能可持续发挥。第七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区人防办审查批准,并向区人防办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人防工程使用证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在人防工程使用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人防办申请延期使用许可。第八条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有偿使用合约管理,经使用人报区人防办审核后,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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