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奖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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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平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昌政发2016)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区创业扶持力度,助推创业实体快速成长和发展,鼓励创新创业,发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补贴和奖励对象是本辖区注册经营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初创小企业和新办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昌平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奖励是鼓励本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本区城乡劳动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四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
2、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第二章自主创业奖励第五条本区城乡劳动力依法新创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自创办之日起2年内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3人及以上、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且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可申请2万元的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毕业5年以内的本区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第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可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
3、印件,本区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还需提交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实体证照类原件及复印件;昌平区个体工商户(初创小企业)申请自主创业奖励审批表(附件2);昌平区个体工商户(初创小企业)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附件3)、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劳动合同、工资明细及支出凭证、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第三章昌平双创服务平台吸纳就业奖励第七条对各类经认定的昌平双创服务平台,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达50人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吸纳毕业5年以内本区高校毕业生创业,且创业成活期不少于12个月的,按每吸纳一个创业实体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第八条符合申报条件的昌平双创服务平台可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昌平双创服务平台申请吸纳就业奖励审批表(附件4);昌平双创服务平台证照类材料及认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昌平双创服务平台入驻实体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附件5)、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劳动合同、工资明细及支出凭证、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实体证照类复印件以及正常经营的证明材料;吸纳本区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另需提交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第四章贷款贴息支持第九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实体可通过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申请市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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