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27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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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12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发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统筹做好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工作。各区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第四条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实行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机制,设立社会监督员,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对医疗保障基金开展监督活动,并加强医保基金使用规范的宣传引导。第六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保基金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履行服务协议,依法使用医保基金。第八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推行医疗保障电子凭证的应用,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3、。第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及时、合理的医药服务,严格执行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和医疗保障支付标准等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第十条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核验医疗保障凭证并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医疗文书以及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财务账目等信息,以备查验。第十一条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以现金、实物返还的方式或者提供其他非法利益的方式诱导参保人就医、购药。第
4、十二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考核评价体系,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反规定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不得将应当由自己或者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违规在医保基金中报销,不得通过倒卖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骗取医保基金,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服务票据。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第十四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规范经办流程,建立健全业务、财务、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协议处理等工作流程,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推行网上办理。第十五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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