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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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
2、政处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第五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六条有下列情
3、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三)共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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