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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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是国家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包括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第三条对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县、乡、村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市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和管
2、理情况。县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的协调工作,编制实施方案,复查核实各项数据,指导乡镇划定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核定农户的补助金额等。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负责草原面积摸底核实、基本草原划定、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的兑付、各项数据的采集录入等具体工作。各村委会负责将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公平公正地核实分解及发证到户等工作。第四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实施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公平、公开、公正”和“农户直接受益”的原则。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账,下设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
3、款专用。第二章草畜平衡奖励第六条草畜平衡奖励对象为是承包草场处于草畜平衡区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第七条草畜平衡区域要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主体功能区划,以乡镇或村为基本单位划定。第八条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是按照省市确定的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在核实牧户草畜平衡面积和落实年度草畜平衡任务的基础上,按规定给农户落实草畜平衡的奖励资金。第九条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按照国家草畜平衡奖励政策,结合省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我县为黄土高原区,每亩按L5元给予补助。第三章牧草良种补贴第十条牧草良种补贴是调动农户种植牧草的积极性、推广牧草良种的补贴资金。第十一条牧草良种补贴发放要按照
4、“明确对象、核实面积、合理补助、准确发放”的原则,对补贴对象、规模、资金实行“三公开”,坚持谁种草,谁享受补贴,多种草、多补贴的方针,采取先种草,后验收,再补贴的方式,把牧草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种草农民的利益。第十二条从2012年起对选用优良牧草品种进行人工种草(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和草场改良的农牧户进行牧草良种补贴。全县牧草良种补贴资金采取直接补贴和项目管理两种方式兑现。牧草两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补贴资金的65%通过财政惠农“一折统”直接发放到农牧户,补贴资金的35%由省草原总站以牧草良种形式统筹使用。第四章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由省草原站统筹安排使用。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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