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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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法律依据 二、水利部令第16号主要条款修改及其解读 三、水土保持设施自查初验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五、行政验收程序及要求 六、几点思考一、法律依据一、法律依据1.1.法律及行政法规法律及行政法规2.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3.其他相关文件其他相关文件法律及行政法规法律及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1991年年6 6月月2929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2010年年1212月月2525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1993
2、年年8 8月月1 1日日)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1991年年6 6月月2929日)日)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19931993年年8 8月月1 1日)日)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
3、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2010年年1212月月2525日)日)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2010年年1212月月2525日)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
5、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工作座谈会会议纪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要的通知 (20072007、20082008、20092009)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水保函(水保函200730200730号)号)关于督促开展工作的通知关于督促开展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
6、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他相关文件其他相关文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2002年年1010月月1414日水利部令第日水利部令第1616号发布,号发布,20052005年年7 7月月8 8日水利部令第日水利部令第2424号修改。)号修改。)二、二、1616号令主要条款修改及其解读号令主要条款修改及其解读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
7、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
8、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第九条 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完建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向具有方案审批权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验收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申请或提出补正材料的意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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