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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八月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份
2、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
3、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
4、楼215室法定代表人:刘强设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5、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T)、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7、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8、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
9、资比例。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10、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
11、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的,遵循下列比例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12、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
13、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D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14、金等价物;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14)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15、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6)、(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