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政策问答解读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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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政策问答解读材料一、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是否属于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答:是;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附录11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二、问: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1.人
2、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2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 .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5 .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的说明材料。三、问: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L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6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7 .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8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9 .野生动物或
3、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10 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11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说明材料。四、问: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什么部门审批?答:L人工繁育大熊猫、朱鹦、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等十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出售、购买、利用申请直接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2 .人工繁育上款所述种类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出售、购买、利用申请直接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3 .人工繁育和经营
4、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审批机构审批。五、问:哪些野生动物实行活体标记制度?答: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自2006年1月1日起,依法驯养繁殖虎、豹、狮、象、野马、野驴、羚牛、大熊猫、小熊猫、熊、猩猩、长臂猿、金丝猴、叶猴、鹤、鹳、天鹅等现存所有种及亚种活体野生动物,须全部实行专用标识制度。六、问:如何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答: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需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凭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指定的专用标识生产、供给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电话:010-62888966)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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