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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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1月1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胡和平2021年2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
2、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
3、见等工作。第二章立项第六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编制文化和旅游部年度立法计划。各司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立项申请报送政策法规司,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立法计划报部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公布执行。第七条各司局认为需要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政策法规司经审查认为确需调整的,提出调整建议报部务会议审定。第八条政策法规司应当监督年度立法计划实施,及时跟踪年度立法计划进展情况,向有关司局提出立法项目督办建议。对于未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完成立法任务的,相关司局应当向部
4、务会议作出说明。第三章起草第九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起草单位负责。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起草单位的,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确定牵头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成员相对固定的起草工作小组,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十条起草立法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立法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十一条立法草案有下列情形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并在论证、起草阶段及时与政策
5、法规司沟通有关情况。(一)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二)减损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三)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第十二条立法草案可能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立法草案涉及国际条约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起草单位应当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立法草案涉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等情形的,或者可能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应对预案。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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