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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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公益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省级公益林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第三条省级公益林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强化科技支撑,通过科学经营,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第四条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要纳入各级林长的职责范围;纳入林业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到规划协调一致,管理准确到位。第五条省自然资源
2、厅负责全省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划定第六条省级公益林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实现,适当兼顾经济效益。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与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区域不重合。第七条省级公益林应当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进行划定,并将符合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作为划定对象。第八条省级公益林的划定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重要河流源头:流域面积在IOoO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干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
3、、汇水区内河流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支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河流两侧最大5公里以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二)重要河流两岸:流域面积在IoOo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干流和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三)重要水库周围:库容0.1亿立方米-3亿立方米的大、中型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四)自然保护地: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其他自然保护地内符合省
4、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五)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鲁东丘陵区山体坡度25%或虽然坡度25。但土层厚度060Cm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六)其他区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第九条同时符合两个划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顺序划定,不得重复交叉。第十条划定应当在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以及年度变更调查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的有关要求和内容将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划定结果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省级公益林划定成果,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5、林业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划定报告(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省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公益林划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第十二条划定省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省级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地核查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呈报省政府批复。批复后的省级公益林划定成果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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