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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税务类制度汇编目录工商税务证照申请办理的规范3进货增值税发票监控管理制度6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要求8国家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10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13退货(或折让)证明的办理要求15工商税务证照申请办理的规范为规范工商税务证照的申请手续,保证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制定如下操作规范。一、适用1、本规范中所指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本规范中的申请办理内容包括:新公司的成立,已有公司项目变更,撤销已有公司。3、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企业,包括全资公司、合资公司、托管公司。二、填写规范和注意事项下述填写规范主要以新办公司申请表为准,变更和撤销规范参考执行。1、要
2、求申请人员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详见附表),包括:公司证照办理申请表(新办)、公司证照办理申请表(变更)、公司证照办理申请表(撤销)。2、新公司类型:1)分公司一般不单独设立财务核算账套。2)子公司和合资必须设立独立的财务核算账套。3)子公司指集团全资子公司。4)合资公司指集团所属各子公司与外部公司或外部自然人(包括承包经营的集团内部职工)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3、必须填写三个拟定公司名称,按优劣顺序排列,以作为查名重复的备选方案。4、拟定住所指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地址。5、企业类型按规定选择填写。6、拟定经营范围:将新公司在正常运营中所能涉及的所有业务范围填写齐全,以防止公司超过经营范围营业受工商处
3、罚,并确保税务发票种类申领手续完整。7、证照所属行政管辖区:一般为新公司注册地的所处的工商局、税务所,填写规范:省市区/县局/所分局等。8、必须附新成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三、审批人职责1、申请人完整填写申请内容和相关说明并提交可行性报告2、申请部门领导对申请表填写内容进行初审,修改补充不合理内容3、分公司总经理(或中心职能部门)1)审核公司成立/变更/撤销的必要性2)审核经营范围是否齐全3)审核公司名称4)审核公司注册地址5)审核变更、撤销的合理性4、财务管理中心1)对公司成立/变更/撤销的必要性及公司类型的审核。2)审核经营范围是否齐全或变更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工商税务规定。3)根据可行性报告
4、确定注册资本总额和投资来源。4)确认法人代表、董事会、总经理人员是否合理。5、总裁负责对公司成立/变更/撤销必要性、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构成、法人代表、董事会、总经理等重要事项的全面审批。6、工商事务员严格按申请表所填内容办理,发生申请内容与工商税务规定不符的及时反映,由申请人或审批人对申请表修改并经批准后办理。四、罚则1、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情况下私自成立或关闭公司的,对责任人处100O元以上罚款直至除名处理。2、工商事务员对未经审批的申请表予以办理,处500兀以上罚款。3、未经批准,修改经审批的申请内容,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直至除名。进货增值税发票监控管理制度目前预申请资金的进货增值
5、税发票由业务员勾对后交结算员进行系统操作,财务部无法在第一时间知晓发票到位情况,影响了发票的入帐及时性,出现了发票过期现象,造成进项税抵扣不及时,并导致在于供应商对帐的过程中出现许多未达帐。现针对这一情况,对进货发票的监控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监控流程:1、业务员收到供应商送来的预申请发票之后,在第一时间将其复印,原件交给对口的结算员,发票移交必须办理签收手续、注明签收日期。2、业务员根据自己留存的一份复印件的发票首先确认对应的预付款,并在“三平”(所谓三平是指订单、进货、增票三单相符)的情况下将其勾对,然后在一个星期之内交给对口的结算员。3、各结算人员收到勾对好的复印件后,在复印件上进行签收手
6、续,注明签收日期(复印件归还业务员,由业务员保存),而后将发票原件抽出核对,并及时入帐。4、各结算人员应以发票收到日起计算,对超过一个星期不能入帐的发票,应及时与对口业务员联系,进行跟踪追查;对超过十天未入帐的发票应以书面形式向上汇报,结算主管、分管核算的副经理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给予答复解决。二、处罚制度:1、业务人员未及时上交发票;不按规定进行发票签收手续;对有问题的发票不予以追查,发生“三不平”现象不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2、业务人员下错订单,造成进货管理员无法及时勾对商品,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3、进货管理员不及时勾对订单,造成业务员或结算员无法及时进行发票勾对,每发
7、现一次,处罚100元。4、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商品错误或收货订单传递不及时,造成进货管理员勾对订单错误或勾对不及时,每发现一次,对仓库管理员处罚100元。5、结算人员不及时追踪发票到位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反映和处理有问题发票的;不及时准确入帐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结算主管、分管核算的副经理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解决的,每次处罚100元。6、对违反以上制度,造成发票遗失、不能入帐抵扣等情况,当事人必须承担全额税款,并按税款金额30%进行处罚。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要求为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达到依法纳税,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现将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纳规定列举如下,要求人力资源中心及各分公司人
8、事行政部、财务部门按规定正确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对于工资、正常奖金、促销奖金等采用分次发放的也都必须列入应税工资,根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档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数月或一次性发放的奖金,一律记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进行计税,奖金不分摊到相关月份中。2、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9、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其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贫困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职工因事假、病假或其他原因有扣款额,准予在应税工资中扣除。4、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等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必须提供合法发票)、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
10、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干部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
11、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根据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四、关于各种特殊津贴及购车补贴等津贴费用是否征税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五、关于企业派发红利
12、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对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派发股息、红利个人取得部分,可先扣除银行同期利息,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派发股息、红利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全额计征个人的所得税。六、关于单位用实物奖励个人和为职工购买住房等实物的征税问题单位用实物奖励个人和为职工购买个人产权房等价值较大实物的,可参照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根据其为单位服务年限按最高不超过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奖励给个人使用权住房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七、关于私营企业业主税前列支工资部分的征税问题对私营企业业主在税前列支用于发放工资部分,应区别于税后用于个人分
13、配,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八、关于个人取得补充养老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税问题根据文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和个人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九、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十、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
14、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十一、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根据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发2003第17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各分公司独立纳税实体应认真依照本通知规定时限操作,并转发各独立核算子公司。现将全文转发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
15、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退货(或折让)证明的办理要求税法规定,凡发生购货退货的,购货方发票未入账抵扣前提下可直接退回发票和商品;若发票已入账抵扣的,则必须按下述要求操作。1)开具折扣折让证明条件: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作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与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