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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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沪消防委(2016)2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赛蝴肖附占建设标准的遴口市消防委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大型国有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1号)、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58号)等规章、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壮大基层消防组织力量,现将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上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2016年8月26日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条总体要求微型消防站是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依托社会单位现有消防组织体系和社区农村群防群治力
2、量组建的“志愿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升级版。微型消防站建设应按照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通字2016)66号)和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公发(2012)202号)中对志愿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的相关规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执勤(值班)室、装备器材和相关人员,落实队伍备案、防火巡查、业务训练、人员培训、执勤值守等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第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建设范围未设企业专职消防队,且未
3、达到建队标准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 .轨道交通站点;2 .三星级以上宾(旅)馆、饭店;3 .三级甲等医院;4 .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5 .高度一百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6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二)建设标准属于建设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单位性质、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执勤用房、装备器材、办公用品,并落实相关人员。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不少于6人,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
4、驶员岗位。2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3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应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置标准(见表表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置标准序号类别器材名称配备数量备注1消防车辆消防运载车辆1辆选配2灭火器材ABC型干粉灭火器(4公斤装)10个3灭火毯1个4开花直流水枪2支565mm水带10盘6分水器2个7机动消防泵1台选配8消火栓扳手2把9疏散引导器材救生绳2根10缓降器2个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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