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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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XX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X财农(2021)60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
2、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上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第四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纳入项目库。项目有关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在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第五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
3、督预算执行、开展资金检查及组织财政政策评估。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宗、自然规划等部门负责相关项目库建立及项目的考察、评估和筛选,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负责具体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报账审核、档案管理。第二章扶持项目、补助标准和补助环节第六条衔接资金由上级财政等部门按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下达至地方财政。竞争性分配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省级评审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
4、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
5、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五)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等必要的项目管理费支出。(六)其他中央
6、或省批准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支出。在分配使用衔接资金时应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项目管理费支出不超过省以上财政衔接资金总量的1%。第七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和用途: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并作为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的参考依据。(一)异地搬迁、金融扶贫、来料加工的补助标准按照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二)产业基地道路、乡村旅游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和相关政策执行。新立项
7、建设的产业机耕路硬化每平方米补助80元,没有具体补助标准的项目,经设计、编制预算后,由乡镇(街道)组织招投标,依据验收和结算审计结果实施补助。(三)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生产补助及劳务补助。每年依据各乡镇(街道)低收入农户数量和帮扶成效,切块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衔接资金,由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统一制定补助标准,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验收后,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审核后补助。(四)“雨露计划”补助按上级有关规定补助标准执行。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项目申报。各乡镇(街道)在每年10月份前完成次年项目申报。项目经乡镇(街道)
8、班子集体审核研究后,在申报前要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街道)所在地张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民宗局等部门。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在县政府网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于K)月底前纳入项目库。(一)切块到乡镇(街道)的低收入农户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依据低收入农户的产业发展统一制定扶持政策,由乡镇(街道)组织申报实施。(二)异地搬迁农户补助,集中安置的,由安置小区建设业主统一组织申报;分散安置的由搬迁农户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三)来料加工补助由县妇联统一组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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