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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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方案根据2024年中央、省委一号文件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实施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促进农业生产向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使服务范围明显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服务市场日臻完善,保障粮食安全,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一)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一批讲诚信、善经营、服务能力强的社会化服务主体。
2、(二)推进联合合作。发展“基层社+小农户+公司”模式增强基层社经济实力,充分发挥供销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专业公司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增收获利。(三)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二、基本原则(一)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二)聚焦服务小农户。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项目服务小农户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或
3、面积比不低于60%o(三)聚焦服务重要农产品。重点支持水稻和油料作物生产,把提升粮食生产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目标,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四)坚持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关键。(五)坚持以市场为主导。重点支持市场供给不足的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的服务;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三、目标任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解放了劳动力,提高土地产出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
4、了有效保障。本次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以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为主,根据市供销联社分配资金额度,各环节财政补助不超过服务价格的30%,且单季作物每亩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通过试点工作开展,尽可能惠及更多农户。四、实施内容(一)补助环节:主要支持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还田、烘干仓储等生产托管环节。关键薄弱环节可以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同一地块同一环节(含全程)的托管服务,不得出现农业农村和供销部门重复补助。(二)服务主体遴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方式择优选择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承接服务主体,单环节(含全程
5、)社会化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承接服务主体遴选的对象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社社有企业,且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大于1/3的第一大股东,安装作业监测终端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优先考虑列入遴选对象范围。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五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拟在我县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应当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县市
6、民服务中心供销联社合作指导股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县供销联社对登记备案的作业服务主体汇总后,在县市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项目服务主体。(三)签订服务作业合同。所有承担社会化服务的组织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作业合同签订(附件2),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报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服务对象为企业或合作社的,由服务组织与企业或合作社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对象为小农户的,因服务对象数量大,可以与服务对象所在村委会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按照服务作业合同,分阶段开展作业服务,作业时严格按照服务作业标准操作,建立服务台账。(四)补助标准:2024年我县项目资金1
7、3万元、任务面积1300亩。主要补助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还田、烘干仓储等服务环节。结合我县实际,项目完成后根据托管服务环节和实际作业面积进行补助,具体标准如下:(1)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4.5元/亩次,服务大户每亩补助4元/亩次;(2)农作物秸秆还田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20元,服务大户补助每亩补助18元;(3)烘干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按湿谷每吨22元,服务大户每亩补助按湿谷每吨20元。本次对承接主体在水稻作物生产过程中的服务环节进行财政补贴,补助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完成的作业量来确定。服务合同实际完成的作业量是指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对外服务的作业量,不包括为自己服务的作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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