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术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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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学术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大学学术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工作,根据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人文社科分委员会是XX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的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人文社科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为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文科工作相关的决策建议;(二)审议学校文科工作的改革发展规划与计划;(三)审议学校文科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四)评审文科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评价文科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五)论
2、证文科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六)调查、处理文科教师学术不端行为,解决相关学术纠纷;(七)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人员机构第四条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十五至十七人的单数,由各学院(系)学术委员会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组成应具有学科代表性,担任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人文社科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主任委员由主管文科工作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通过。第六条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应为学校人文社会各学科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并具备
3、以下条件:(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学术声望高,议事能力强;(三)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第七条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学校文科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信息;(二)就学校文科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人文社科分委员会会议与活动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文科学术事务及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八条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人文社科分委员会工作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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