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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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军人子女入学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着优先服务驻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就学的原则,结合我县双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第三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学校对寄宿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第四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照下列规
2、定给予优待:(一)军人子女入地方幼儿园,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就便统筹安排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县双拥办、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县教科体局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函件,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入园入托。(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
3、监护人的意愿,安排入相应地方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就读。第五条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军人子女入地方中小学,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公办中小学就读;民办中小学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县双拥办、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县教科体局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函件,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入校就读。(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
4、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公办或民办中小学就读。(三)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由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予以身份认定并出具证明,每年4月10日前报县双拥办汇总,并在部队内部公示,通过公示确定其军人子女资格。5月10日前县双拥办会同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县教科体局进行核定,形成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第六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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