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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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市、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借调人员)。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2、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可依法调查处理本区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
3、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上级决定、决议拒不执行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完成上级机关部署的工作任务的;(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应当解决而不按规定解决的;(四)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不按时办理、推诿扯皮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五)不执行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或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六)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依法做出
4、的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的;(七)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八)违反规定制定或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九)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或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十)未依法进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十一)未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十二)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的;(十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管辖区域、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
5、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十四)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五)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六)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执行不到位的;(十七)未履行或不正确、不完全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体责任,造成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十八)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十九)对行政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吃拿卡要的;(二十)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行政管理制度,或者执行不力的;(二十一)
6、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机关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部署,或者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部署失职的;(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下级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依法制止和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五)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工作信息,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六)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
7、决定的;(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八)保管文件、档案不善,致使文件、档案损毁或者丢失、泄密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者管理公章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十)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十一)违反考勤制度,或者擅离职守,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十二)违反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十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十四)其他违反行政机关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合法依据实施检查的;(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或条件实施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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