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农村个人建房全过程监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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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农村个人建房全过程监管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4年底,全面完成全镇建房全过程监管全覆盖;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房管理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制度全部到位,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工作有序联审联办;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达到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监管验收、有奖惩措施要求。全镇乡村真正实现“两违”零增长目标,农村村民依法、依规、有序建房的自觉性根本提高,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用地集约节约,房屋整齐美观,村庄功能配套”的美丽大济。二、组织管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村级为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
2、负责本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的组织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依法依规有序建设。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我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与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使用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数字化管理。参与农村公共建筑危房翻(改)建备案、
3、建设管理工作。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业务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协助上报办理个人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建房用地、规划许可。镇村建部门负责指导全镇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参与农村公共建筑危房翻(改)建备案、建设管理工作。三、农村宅基地用地可审批区域范围XX溪两岸沿线纵深各2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予审批宅基地和新(翻)建房手续;200-500米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填空补齐宅基地建房审批和新农村建设;500米外除部分禁建区外,可以审批宅基地和建房手续;被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D级以
4、上危房,且近五年未列入征迁计划、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经户主作出相关承诺后,原则上按原址、原占地面积以及主体高度不超过8.1米,以备案制予以翻建。全镇其他区域在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前,按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审核报批宅基地和建房手续;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后,按获批后的规划进行审核报批宅基地和建房手续。四、用地管理(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及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含)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含)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
5、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各村(居)、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查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申请异地
6、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1 .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 .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3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
7、安置的;5 .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 .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7 .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三)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村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
8、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四邻意见作为明确宅基地位置的参考依据。(四)宅基地审核批准程序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完善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各部门审查职能分工如下:(1)镇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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