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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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管理,规范排水行为,实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排水户分类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户的分类管理工作,监督排水行为,包括排水许可、排水备案、排放监管等。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
2、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本市排水户管理遵循全市统筹、分类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按照排水类型,排水户分为工业类、建筑类、餐饮类、医疗类、其他类排水等五类:(一)工业类,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二)建筑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三)餐饮类,是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四)医疗类,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疗养院、体检中心、医疗美容机构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五)其他类排水户,是指畜禽养殖和宰杀类、农贸市场类、科研类、洗涤类、汽车服务类、美容美发类、综合商业服务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类等排水
3、户。第六条工业类排水户应当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其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已接入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排水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认定不能接入的应当限期退出,认定可以接入的经预处理后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仅排放生活污水的工业排水户,实行排水许可备案承诺制。第七条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第八条餐馆、小
4、吃店、快餐店、食堂等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的单位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的小餐饮排水户实行排水许可备案承诺制。第九条传染病和结核病医院污水应当在预消毒后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二级处理+深度处理+消毒工艺处理。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2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达标排放。兽医站、开展诊疗活动的宠物医院(店)以及医疗美容机构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仅排放生活污水的医疗机构,实行排水许可备案承诺制。第十条按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程度,排水户分为重点一类排水户
5、、重点二类排水户(以下统称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水户为重点一类排水户:1 .排放生产废水量5OO立方米/日以上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医药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业排水户;2 .跨县级市(区)行政区划的建筑类排水户;3 .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医疗类排水户。(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水户为重点二类排水户:1.除重点一类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类排水户;4 .规划用地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类排水户;5 .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医疗类排水户。(三
6、)其他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名录由苏州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许可和备案第十一条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在排放污水前,应当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技术规程,指导非许可类排水户规范排水。第十三条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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