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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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中心)两级管理,研窕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工作管理和实施,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课程设置与要求第三条研究生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的学科要求及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课程内容须具有相应的深度与广度,反映本学科的理论成果和最新进展。教学过程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研讨式、案例式等多种教学方式。第四条
2、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专业指导小组研讨并制订培养方案,研先生课程应按照各学科、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第五条研究生入学四周内,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并提交培养单位备案。个人培养计划应明确课程学习计划、科研训练计划与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研究生须征得导师同意,在每学期选期间进行修改,修改后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签字后交所在培养单位备案。第三章课程教学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研究生公共课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院协调安排;专业课教学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授课时间和地点。课表一经排定,报研究生院
3、备案后,不得随意变动。第七条博士研窕生课程应由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课程负责教师;硕士研究生课程应由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担任课程负责教师。第八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应采用国家规定的通用语进行授课(外语课、国际课除外),并配备合理的师资团队。第九条研究生课程开设应由课程负责教师提供课程学习指南,经所在培养单位论证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开课。第十条专业选修课原则上须10人以上方可开课,公共选修课原则上须30人以上方可开课第十一条连续四个学期不开设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应予取消。若该课程需重新开设,则按新开课程办理申请手续。第十二条授课教师须按
4、培养方案规定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上课总次数的四分之一。第十三条春季学期课程讲授时间一般安排在176周;秋季学期课程讲授时间一般安排在2-17周。第四章课程考核第十四条研究生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第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由各培养单位及公共课承担部门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考试地点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公共外语课程考试试题由外国语言文化学院负责,公共政治理论课考试试题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其他课程考试试题由课程负责教师命题,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第十六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
5、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累计缺课超过一门课程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考勤不合格和无故旷考者,课程考核成绩均记零分,不得申请补考。重修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计分,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重修课程因培养方案修改而不再开设,可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允许研究生改修其他课程。第十七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者不需再次参加该课程全程学习,可直接参加下一次研究生课程考核。补考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补考通过成绩一律记为六十分(百分制)。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者,不得重修该课程。第十八条研究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申请缓考。由本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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