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选派监督员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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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常委会选派监督员工作办法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支持和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根据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监督员的选任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监督员是指邵东市人大常委会从本辖区内市人大代表中选派的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人员。监督员的选派要体现其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第二条监督员的具体名额和所派驻的被监督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第三条担任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
2、)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活动;(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四)在本市工作或生活,身体健康,热心监督工作。第四条被监督单位中的人大代表,不担任本单位的监督员。一名代表只担任一个单位的监督员。第五条监督员的选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组织征求代表本人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汇总。(二)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牵头,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配合,对拟任人选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颁发有关证书。第二章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权力和义务第六条监
3、督员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参与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二)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三)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其他监督事项。第七条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力:(一)监督员有相应的知情、调查、视察、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二)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三)向有关机关提出规范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被监督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四)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五)参加市内政务公开、作风建设、优化经济环境测评等活动;(六)市人大常
4、委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检查等活动;(一)遵守市人大有关工作制度,保守秘密;(三)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不当利益;(四)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市人大常委会形象的活动;(五)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六)监督组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联工委及对应的各专门委员会汇报监督情况,由联工委归口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第九条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时应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亮证开展监督活动。第十条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被监督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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