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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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必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第四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党组成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五条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以下重要日常工作:(一)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计
2、划、报告、决议、决定等重要文件草案;(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和会议其他有关准备事项;(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四)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六)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处理办法;(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八)讨论研究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九)决定组织视察和进行专题调查的方案;(十)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和市
3、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十一)讨论研究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有关事项;(十二)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汇报;(十三)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业务和制度建设等重要事项;(十四)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十五)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第七条主任会议决定问题需要表决时,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其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八条主任会议研究和审议的重要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办理落实。需要交办的,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整理成会议纪要或其他书面材料交有关机关办理,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书记或副主任负责组织检查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结果。第九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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