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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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融合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陕西省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应
2、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无争议;(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城乡融合要素的真实意愿;(三)交易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四)流转交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规定。第五条涉及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鼓励引导各类城乡融合要素在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第二章交易主体及范围第六条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七条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主要包括农村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类、农业农村项目投资招商类、农产品流通类和
3、农村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类等,凡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城乡各类资源资产均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第八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流转应当按照“应进必进、阳光交易的要求进入市场公开流转交易,杜绝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方式包括公开协议、网络竞价、综合评审、拍卖、招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条需要进行流转交易的项目,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发布、组织交易、结果确认、签订合同、交易
4、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出让方提出申请。出让方申请流转交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城乡融合要素出让申请书(含权属共有人签字、出让标的基本情况、出让价格、受让方条件等内容);(二)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三)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出让方的决议及批准文件;(五)出让标的合法有效权属佐证资料;(六)依法需进行评估的,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七)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出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受让方申请交易。
5、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城乡融合要素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查:(一)城乡融合要素意向受让申请书;(二)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三)同意受让的内部决议或批复文件;(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出让方在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第十三条审核发布。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必要
6、时可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查档确认权属。审核通过的,受理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发布交易信息公告。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让标的基本情况;产权出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情形);交易条件、出让价格、交易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二)首次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可在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网站、街道(镇)公告栏、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场所和媒介同步发布信息,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以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网站首次信息公告日为起始日。(三)出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取消的,
7、出让方必须在公告时间截止前3个工作日将变更或取消内容报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经审核后在原发布网站进行公告并通知已报名人,并重新计算公告期。第十四条组织交易。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应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流转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第十五条结果确认。受让方确定后,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在项目信息发布的同一媒介、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标的名称、出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受让方,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六条签订合同。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生效。第十七条交易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结算。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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