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docx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docx(20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时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按照辖区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来实施。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是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
2、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分三联:第一联为正页,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登记凭证永久保存;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第二章证件管理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废证收缴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受委托机构应当设专(兼)职人员,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和定期考核制度,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签发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及
3、其印章应当由专人分别保管,证章分离。管理、签发人员相对固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签发机构及印章应当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于已经注销或者停止签发职能的签发机构,可以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代为签发。原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以及相关病历应当交指定机构永久保存。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逐级申领发放。证件运达后,收证单位应当按清单核实证件数量、编号及完整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发放机关反馈。如发现异常,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委托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当定期对库存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核查,防止损毁和被盗。如发现有遗失,应当立即封锁现场,
4、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信息系统中登记丢失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逐级上报有关信息。丢失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第十二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废证登记制度,对运输、发放、签发等过程中出现的废证,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分别标识作废,登记相关信息。废证逐级上交,由省级证件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销毁。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各地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费用,由当地政府财政予以解决。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统一使用河北省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当配备相关设备,确定专人管理,严格操作权限的审核与管理,做到一人一号、实名登录。第十五条委托管理和签
5、发机构,应当做好签发资料的登记和归档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和监护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当事人和监护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不得外借。公安、司法等机关查阅个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应当出具书面协查函和调查人有效身份证件,仅限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第十七条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一)2010年3月1日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签发的手写信息的;(二)未按规定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三)项目内容填写不真实、字迹不清晰、被涂改的;(四)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为本医
6、疗机构以外出生新生儿签发的;(五)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六)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第三章首次签发第十八条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对象包括在医疗机构内出生和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第十九条在河北省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持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出生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0个工作日申领的,应当提供助产机构新生儿母亲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表首页、新生儿记录页复印件。超过一年申领的,应当提供助产机构新生儿母亲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表首页、新生儿记录页复印件和定点司法鉴
7、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第二十条新生儿母亲无法到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名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新生儿母亲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一条接生人员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分娩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由申领人填写,核对无误后签名。新生儿姓名填写后不予更改。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分娩,可以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为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三条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由本人进行确认,
8、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确认的姓名等相关信息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无法核实其身份的,申领人应当提供定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新生儿父母离婚且抚养权归属其中一方、另一方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由取得新生儿抚养权的一方申领。申领时应当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身份信息的新生儿,其父亲应当提供“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3),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定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向该医疗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栏处填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河北省 出生 医学 证明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