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办案机制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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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办案机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检发办字(2023)100号)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办案机制的规定已经2023年8月11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8月17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办案机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程序,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凝聚保护公益的共识和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
2、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检察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办案机制(以下简称“圆桌会议”),是人民检察院借鉴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公益诉讼决定立案后,召集行政机关、相关组织、违法行为人以及群众代表等召开会议,厘清监管职责,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并持续跟进监督,合力解决公益损害问题的办案机制。第三条圆桌会议应当坚持双赢多赢共赢、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持续跟进监督的办案理念,牢牢把握公益核心,严格遵循司法规律,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
3、智慧和监督智慧,依法能动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二章适用情形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后,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整改回复期、审查起诉、提起诉讼等办案阶段,由被监督行政机关申请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召开圆桌会议:(一)被监督行政机关具有整改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整改确有困难的;(二)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需协调配合共同履职的;(三)需要召开圆桌会议的其他情形。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违法行为人有主动承担公益损害侵权责任意愿,由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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