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部董事监督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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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外部董事监督对策研究通过梳理新公司法中外部董事相关内容,结合当前国有企业发挥外部董事作用实践中的问题和思考,就未来工作如何谋篇布局、协同高效开展提出对策建议。一、新公司法涉及外部董事核心条款的解读(一)优化公司治理新公司法一是调整了董事会的职权,将*项职权缩减为*项,增加了企业灵活自治的空间;二是取消了董事会人员上限规定,明确可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且可行使监事会职权等;三是强化董事责任,在关联交易、维护资本充实、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进行规范。(二)完善表决和会议制度一是允许电子通信方式开会和表决;二是强化“过半数”概念,在董事会决议中实行多数决定原则,表述从“半数以上
2、”(包含半数)调整为“过半数”(不包含半数)。(三)强化国有企业规定一是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二是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三是增加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在重大生产经营事项的事中决策阶段将发挥更大作用,组成人数过半数和决议决定过半数双重影响下,外部董事都不同意的情况下,决议基本上无法通过。常规来说,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有: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还有指导内审制度建设、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推动审计成功运
3、用等。因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这种结构设置,可以使外部董事在国有企业管理体系完善、事后评估和纠错纠偏上发挥更大作用。二、当前外部董事实践中常见问题分析(一)外部董事职责承担可以有更明确的标准目前实践中,客观存在外部董事权大责轻的情况,比如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议题判断错误,要承担什么责任并不明确,这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首先体现在尽职履责难以保障,如果外部董事未发挥其独立地位和专业视角的特质,在会议表决中走过场,就无法研判决策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其次体现在客观上,外部董事缺乏动机来关注公司长期利益和战略规划,着重关注公司的短期利益和股东回报。(二)外部
4、董事意见建议的专业性和可实践性与影响力强相关当前实践中,国资委在委派特定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人选上,主要分为几大类:利益不相关的民营公司实控人和高管;曾任职其他国有企业的高管;行业知名的律师和会计师;高校知名学者等。因此,外部董事在经历阅历、知识结构等方面往往个体差异性较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发挥*+*+*的效果,但因为外部董事不在集团内部任职,对全盘规划和资源困境的理解不够充分,容易出现对议题不熟悉、理解片面的情况,或者相关议题需要的产业知识和经验恰好为全体外部董事空白区的情况,导致议不深、议不透,难以发挥外部董事“望远镜”和“显微镜”的作用。这要求外部董事要以“融入不融合、到位不越位”来理解自身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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