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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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程序,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关于明确本市储能电站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意见(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
2、、评估、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储能电站是指由若干个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组成并集中布局的电站,储能系统由一个或多个储能装置组成,可进行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第三条职责分工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规划建设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各有关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备案、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加快推动项目开工建设。第五条建设要求储能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
3、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第六条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管理程序第七条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按照国家、北京市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与土地所有权人保持一致。第八条办理流程储能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需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一)项目可行性评估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水务等相关部门以及国网
4、北京市电力公司和行业领域专家开展项目可行性评估,对支持建设的项目出具评估意见书,作为备案、审批的支撑依据。(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下列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备案证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住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取用水(含再生水)、挖填土石方等情形的,水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备案通知书或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输变电设施(100千伏以下除外)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环境影响批复文书。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注册受理通知书。接入公共电网的储能电站,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出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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