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广东关于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含核算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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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聚焦细颗粒(PM2.5)和臭氧(03)协同控制,加快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减少臭氧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项目。为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补贴工作,更好发挥省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
2、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省财政给予补贴。省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建设项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二、补贴原则省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对“十四五”期间治理减排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企业给予补贴(简称“事后补贴”)。鼓励相关企业尽早开展并完成工程减排措施,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的地级以上市,省专项资金分配给予适当倾斜。三、补贴标准根据地级以上市经济发展状况,省补贴标准分两个档次(见下表)
3、,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市适用第一档次,肇庆及粤东西北城市适用第二档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上述标准发放省补贴资金。鼓励第一档地级以上市结合当地财力安排配套资金,在省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参考第二档省补贴标准进行配套。省资金补贴标准表单位:万元/吨等级城市NOx减排补贴标准VOCs减排补贴标准第一档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13第二档肇庆及粤东西北城市26四、省补贴资金的拨付和清算省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由省级财政拨付至市级财政,补贴政策期结束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清算。(一)预拨资金的申请。2022至2025年每年10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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