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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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农(自)用船舶
2、应由船舶修造资质的企业制造,船体材质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船长不能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第四条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坚持“总量控制、立足必须、确保安全”的管理原则,实行依法依规管理。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农(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履行如下职责:(一)明确所辖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主尺度、吨位、主机功率、用途、可航行水域、限载人数、限载重量等方面内容,并指定农(自)用船舶的管理部门。(二)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
3、责任制,并督促落实。(三)组织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分析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形势。(四)将农(自)用船舶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经费、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投入。(五)指导协调解决农(自)用船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涉及农(自)用船舶的水上突发险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
4、责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政府的指示,协调海事管理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文旅局负责依法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旅游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指导推动全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出台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具体考核指标,负责对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培训协调师资力量,依法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依法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开展非通航水域内农(自)用船舶之间的事故调查工作。第七
5、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负责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建立船舶、船舶操作员档案。(二)全面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三)每年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进行摸底调查,记录农(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对农(自)用船舶进行编号造册、发放号牌和备案证明,并建立相关台账。(四)每年定期对农(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农(自)用船舶船名标识、船体安全状况、船舶归属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定期组织农(
6、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对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六)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核定载重量运输、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七)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宣传教育,教育船舶操作人员及船主自觉遵守水上安全有关规定,严禁冒险航行、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严防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水上突发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履行下
7、列职责:(一)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二)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三)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核定载重量运输、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四)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组织人员加强对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五)建立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六)在村(居)民安全公约中明确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内容。第九条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对农(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具体履行如下职责:(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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