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处分)期叠加计算的多种情形及其方法详解(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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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处分)期叠加计算的多种情形及其方法详解(附表)如何叠加计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处分)期党纪处分后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后又受党纪、政务处分,其党纪处分影响期与政务处分的处分期如何叠加计算是实务中经常讨论的一个疑难问题。下文从具体法规规定入手,厘清影响的具体内容,参照中央纪委发布的业务文章与指导信息,得出影响期(处分期)存在叠加情况下的计算原则与方法。一、每种纪律处分的影响(处分)期和影响内容在讨论如何计算影响(处分)期之前,有必要先弄明白每种纪律处分的影响(处分)期是多长,以及分别影响什么。下面根据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不同简要分述如下。(一)党纪处分警告与严重警告对
2、职务或岗位变动的影响: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对年度考核影响:只限于处分当年;对工资影响:警告无影响,严重警告是当年不得晋升工资。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对职务或岗位变动的影响: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应当同时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如有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撤销。对年度考核影响:均在处分当年或留察一年的第二年,留察二年的第二年、第三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对工资影响:按政务撤职处分执行。可以归纳得出,两种党纪轻处分的影响后果是一致的,党纪重处分除开除党籍外的两种重处分的影响后果也是一致的,因此同为轻处分或
3、同为重处分可将影响期相加。若前后处分有轻、重之分,因为重处分对年度考核和工资情况的影响都仅限于其自身的影响期内,对职务或岗位变动的影响与轻处分的影响区别之处是:量处分不能担任原任职务及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轻处分是不能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意即可以担任相当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因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应匹配政务重处分,而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笔者认为,党纪轻处分、重处分的影响期内对职务或岗位变动的影响基本相当。(一)政务处分本文重点分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警告至撤职处分对职务或岗位变动的影响: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记过至撤职处分:不得晋升工资档
4、次;撤职处分: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对年度考核的影响: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记过至降级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不受原处分影响;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降级处分的,受处分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无工资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撤职处分的,撤销现任所有职务,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确定职务,且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及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从新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给予降级处分。二、相关条文或
5、规定解析党纪处分影响期与政务处分的处分期的叠加往往发生在“遗漏”违纪违法或“再犯”违纪违法的情况下。(一)党纪处分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2023年版条例第20条)第三项“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第四项“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文未对“遗漏”违纪和“再犯”违纪在何情形下适用从重、加重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第二十条第三项受处分后再次故意违纪的,是违纪人对自己的极不负责和对党纪缺少敬畏,第四项情形本质上是党员未如实全部交代自己的问题,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体现,违背了党员义务。在决定
6、对“遗漏”违纪和“再犯”违纪的处分种类与幅度时,应当结合违纪人的违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纪行为造成的结果以及违纪情节、违纪人的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再予以从重或加重。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只有从重处分,而无加重处分。该款强调,前后两次违纪行为都必须是故意违纪,才能构成“再犯”。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2023年版条例第20条第3项)则删去了前一次违纪的“故意”二字。因此,对前一个违纪行为属于过失违纪,只要后一个故意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后,就构成“再犯二(一)政务处分中的相关规定现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未对“遗漏
7、”或“再犯”违法情况下作出政务处分的处分期如何计算予以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应该继续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受处分期内“再犯”违法的处分期如何计算,即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相加。但条文并未直接对在受处分期内发现“遗漏”违法,对其处分期如何计算予以明确。往前追溯,现在可供参考的文件是原监察部关于对行政处分期限的合并处理及加重处分应当如何执行的答复(监法复2003)1号),该文件的相关精神已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吸收,其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对“遗漏”违纪的处分期计算原则,即撤销先前的处分
8、,再与“遗漏”违纪,决定合并后的处分种类与处分期,并把先前已执行的处分期减去,但该条规定现在已被事实废除。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没有加重处分的情形,对“再犯”违纪违法和“遗漏”违纪违法也未作为从重处分的情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未规定加重处分的情形,但是将“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等七种情节作为从重处分的情形。三、核心观点引述中央纪委审理室在公开发表的相关指导性文章中对党纪处分影响期叠加计算问题予以了明确,现引述如下。(一)前后均为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合并计算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计算影响期时应综合考虑新处分和原处分的影响期,执行的影响期应为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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