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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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条是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括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更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针对该条的明确说明义务,陈诉如下五点:一、什么是说明义务本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人
2、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保险人因其从事保险业经营而熟悉保险业务,精通保险合同条款,并且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而投保人常常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条款不熟悉,加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的理解也可能发生偏差、误解,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而产生歧义,引发纠纷。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保障范围、责任承担,从而自愿投保。二、明确说明的对象保险合同采用书面的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提出的,投保人只能
3、概括地表示接受。我国保险法考虑到保险合同与普通合同在条款形式、确立及内容平等协商性方面存在的差异,故在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从本条的规定看,明确说明的对象必须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且是免除(不包括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之外的条款,保险人仅仅负担一般说明义务,而无明确说明义务。换言之,保险人对合同普通条款负有说明义务,而对免责条款则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不同于其他合同缔约前的告知,也不同于保险合同中非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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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 第十七 深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