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消防设备报废年限(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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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筑消防设备报废年限北京2019-07-01实施的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规程里很清楚地规定了一些消防设备/器材的具体报废年限,下面针对一些常见的消防设备/器材的报废年限进行罗列分享,供大家对照参考。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2.3.1火灾H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2、气体灭火系统5.9.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a)达到设计
2、使用年限的: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C)查看出厂口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f)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Oo04相关规定的。5.9.3.2 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5.9.3.3 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货时应报废。5.9.3.4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3、干粉灭火系统5.10.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b)查看出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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