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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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有效规范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真实记载律师的办案情况及办案质量,特结合有关法规政策及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 .本所律师承办各类业务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和管理。3 .本所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主要职责为:(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及有关资料,以确保整洁、完整、安全;(2)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所承办业务的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3)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本所的档案工作情况及成效;(4)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2、(5)其他与档案相关的工作任务。二、立卷归档1 .本所的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2 .本所律师业务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诉讼、非诉讼和其它业务三类。3 .本所律师应自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业务之时起,细致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4 .待业务办结后,本所律师应及时全面整理该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5 .本所律师业务档案应遵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6 .承办人应该严格遵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立卷编目和装订。7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法律事务
3、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根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的保管期限和密级,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三、档案管理1 .本所律师提交卷宗前,应当先遵照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结案手续,填写案卷归档呈批表,经审查同意后方能移交档案。2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遵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3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接收的案卷编号,编制案卷目录和检索卡片或检索电子记录。4 .本所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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