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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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怀柔区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域内湿地资源规划与修复建设、保护管理与利用、监督检查及其他湿地保护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解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五条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
2、事业。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区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并采取措施,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区人民政府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七条本区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园林绿化、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市规自委怀柔分局、生态环境、区财政
3、局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承担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第八条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区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位或个人依法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二章规划和修复建设第九条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区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4、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制定湿地保护工程或者保护方案,组织修复或者建设湿地,落实保护措施。第十一条修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单位修复或者建设湿地,利用湿地生物资源和生物工程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修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种植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修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编制的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复或者建设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第三章管理和利用第十二条本区对湿地实行分级分
5、类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市级湿地、区级湿地和一般湿地,并对市级湿地和区级湿地采取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等方式予以保护。第十三条本区对市级湿地、区级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区级湿地名录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第十四条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需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等具有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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