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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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试行)2023年12月26日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杳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制定或代拟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代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二)
2、代拟的省人民政府(含办公厅)政策措施。(三)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四)以局名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初审和复审的程序进行。政策措施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初审职责,法制部门承担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复审等职责。第四条责任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识别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附件2)、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附件3)。属于审查范围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者主要领导人签批。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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