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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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4)川成病狱减字第1号罪犯何杰,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捕前系成都市医院管理局副局长,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一监区自管区服刑。因受贿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3)成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53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被告人何杰未提出上诉,于2014年2月20日送四川省锦江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8月28日转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
2、作出(2019)01刑更560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川01刑更217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24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身犯晕给社会、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伤害,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坚持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要求和约束自己,端正改造态度,努力矫正自身恶习,严格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严格执行监区规范化、定置化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共区域卫生打扫,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以及监狱组
3、织的法律法规、形势、政策教育,政治、文化、护理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端正劳动态度,该犯送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后,先在病区护理犯后又调动至自管区劳动组、监督岗的劳动岗位上均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护理病犯及参加后勤保障劳动,在劳动中无安全事故发生,在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被判处追缴违法所得153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何杰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何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身份意识明确,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按规定应从严。经综合评判,罪犯何杰受贿犯罪社会危害大,建议扣减减刑幅度1个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杰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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