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商职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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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商职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XX工商职业学院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批复文件精神,组建XX工商职业学院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本委员会具有学士学位评定法定资格。第二条XX工商职业学院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通过了XX工商职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三条学院学位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第四条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
2、品行端正;(二)完成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三)非英语专业学生(不含学习小语种的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成绩要求。第五条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二)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情节严重的,包括: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考核作弊或有2次(含2次)以
3、上违纪行为者;(三)依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XX工商职业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者;(四)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院规定成绩要求者;(五)累计重修的课程超过5门(含5门)者。第六条对于重修课程累计门数超过5门(含5门)者,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门数的记载:(一)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国际日语能力测试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的成绩要求的,可取消1门大学外语类课程重修记载;全国大学外语六级、专业外语八级、国际日语能力测试I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的成绩要求的,可取消1门课程重修记载;(二)获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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