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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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整合优化我省建设工程验收流程,全面提高工程建设各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第三条本
2、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将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单独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第四条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人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完成接入工作。第五条联合验收事项:(一)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工程竣工验收;(五)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3、(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第六条申请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建筑工程、园林绿化、道路、地下管线等)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竣工,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要求接入城市系统。按“多测合一”相关文件规定已完成测量并取得相关测绘报告,项目地下管线须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并取得验收批复。(二)项目内配套设施(含公共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实施到位。项目分期进行验收的,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实施。(三)施工场地已清理干净,建设用地(含代征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
4、已拆除完毕。(四)实际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符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要求。(五)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到位。(六)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七)人防工程设备运转正常、主体质量合格,达到人防建设标准要求,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人防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八)有建设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九)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已设置到位,建设单位与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并填写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十)属于易地建设的工程项目或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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