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全文及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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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诚信机构的行业引领、典型示范和品牌带动效应,优化人力资源市场营商环境,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是指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规范、组织建设、信用状况、经营情况、服务
2、业绩、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的行为。第四条诚信等级评定以机构自愿、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诚信等级评定采用基本指标达标制与项目指标百分制相结合评定(附件1、2)o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被评为AAA级的,同时授予省级诚信服务机构称号。(一)A级:1 .机构经营、管理、服务规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较好的信用记录;2 .诚信等级评定得分在60-69(含)分之间。(二)AA级:1 .机构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较大的服务规模、较强的服务能力和较好
3、的服务质量;2 .诚信等级评定得分在70-79(含)分之间。(三)AAA级:1 .机构具有良好的综合实力和信用状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业务覆盖面广,辐射能力强,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具备信息化、系统化管理手段,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2 .诚信等级评定得分在80(含)分以上。同时,参照吉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吉人社明电(2019)16号)A级的企业评定标准实施监管。第七条符合诚信等级评定基本指标和项目指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签订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3),并遵守诚信等级评定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况之
4、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一项否决”,不予评定诚信等级:(一)基本指标不达标的;(二)日常运营中有超经营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或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查证属实的;(三)有重大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四)经查证有伪造材料、虚报数据、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失信违法记录的;(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九条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设立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评定工作由吉林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劳动关系处、执法监察局等相关处室组织实施。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为:(一)指导和监督全省诚信等级评
5、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对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参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考核;(三)组织开展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确定省级诚信服务机构;(四)受理和审议相关申诉及异议;(五)完成其他需要承担的工作。第十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报。(二)考核。根据诚信等级评定标准,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参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考核。(三)评定。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考核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四)公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在厅网站
6、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五)结果。公示期满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评定结果,对A级、AA级、AAA级颁发等级证书,对AAA级颁发省级诚信服务机构牌匾。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评定结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树立诚信服务机构的市场地位;在政府购买服务、品牌建设等有关政策中,优先考虑获得诚信等级的服务机构,加大扶持力度;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降低其运
7、营成本。对严重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畅通市场退出机制。第十二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定周期为两个自然年度。期满前90日内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照本办法有关诚信等级评定规定主动进行复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无需提出续期申请。复核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当前诚信等级要求的,将保留其诚信等级;不符合或超过当前诚信等级要求的,按规定取消或调整其诚信等级。第十三条已被评定诚信等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诚信等级评定规定情形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并收回其诚信等级证书或牌匾,两年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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